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疆、人才强区战略,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主要评价中小学教师在岗人员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4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初级职称分别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符合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直接认定初级职称,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含兵团)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在疆工作的中小学援疆教师,按国家政策,经派出省市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由地(州、市)、师市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2021年以后)均为合格。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认真落实“双减”政策,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支教(轮岗)工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乡村(含团场)学校或南疆学校支教(轮岗)经历。
(二)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南疆学校采取线上途径教学、免费提供优质资源,由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使用情况、在线点击量等认定,其折合的相应课时量,对照当地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换算的时间。地(州、市)、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支教(轮岗)经历和时长,视作相应支教(轮岗)经历。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且在影响期内(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2.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3.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制区域,在延缓注册期内。
4.任现职以来近3年,累计半年以上未从事课堂教学。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第十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名师或教育家型教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校领导还须在任职期间,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自治区、兵团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地(州、市)、师市党委和政府表彰2次(含综合表彰)。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6年以上,或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体育训练指导教师8年以上,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提交3个典型经验案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不受班主任时间限制。
3.课堂教学能力精湛,坚持“五育”并举,教育教学质量高,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强。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地(州、市)、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最低要求,任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校领导须承担与教师资格证学科一致课程的课堂教学,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小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的优先推荐。
4.教科研能力突出,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
(2)获奖类: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兵团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推荐上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可视同满足本条),或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艺术体育科学专任教师,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全国二等奖以上1次、或自治区、兵团一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自治区、兵团体育运动会比赛裁判长1次。
(3)著作类: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
(4)论文类: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作者或第1作者)发表文章;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期刊发表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6)其它。参编国家教材,或主编(副主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
5.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地(州、市)、师市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领衔人或自治区、兵团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 次以上;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
(3)参加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官2次以上。
(4)被聘为高校兼职教师,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或被聘为高校师范类专业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承担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十一条 教龄累计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在乡村(含团场)学校从教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1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4.具有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25年以上或在农村(含团场)学校任教满22年,且受聘小学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校领导还须在任职期间,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地(州、市)、师市党委和政府表彰1次(含综合表彰)。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3年以上,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5年以上,或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体育训练指导教师7年以上,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引导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提交3个典型经验案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不受班主任时间限制。
3.课堂教学能力优秀,坚持“五育”并举,教育教学质量好,实施素质教育能力较强。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县级、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平均水平以上,或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学校(学区)有较大提升。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校领导须承担与教师资格证学科一致课程的课堂教学,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小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4.教科研能力优秀,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
(2)获奖类:获得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优质课比赛获奖;艺术体育科学专任教师,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在全国或全省获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省级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地州市、师市级体育运动会裁判长1次。
(3)著作类:参与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编写。
(4)论文类: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论文。
(5)转载类:作为完成人之一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转载1篇。
(6)其它:参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
5.示范引领作用强,参与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活动,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任现职以来,有在校级以上范围内展示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县(市、区)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领衔人或地(州、市)、师市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县(市、区)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次以上;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参加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担任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官2次以上。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受聘二级教师1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小学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
1.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体育训练指导教师4年以上(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根据工作时间确定),积极开展家访工作,家校共育成效较好。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班级管理较好(提供1份工作总结)。
2.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备课细致、认真,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批改作业认真负责,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提交3节课堂教案)。教学工作量达到县级、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最低要求。
3.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应用能力,承担校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4.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提供1份教学研究经验学习总结)。
5.学生、家长满意度较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较高。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在初中、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
(一)任现职以来,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共青团、少先队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积极参加家访工作。
(二)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三)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加课后服务工作,认真开展学生学业述评,效果良好。
(四)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具有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思政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审)。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教案设计规范,能够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章 破格条件
第二十条 师德高尚,解决重大教育教学难题,在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研人员(独立或第1位)。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区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三)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特级教师”“天山英才”等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并考核合格。
(四)获得全国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二十一条 高级教师的破格申报条件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地(州、市)、师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九章 答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破格申报。
(二)申报高级教师以上。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乡村(含团场)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到南疆地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职称评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1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所取得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其所获得优质课、表彰、奖励、课题等工作业绩名称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最低层级为县(市、区)级。同一层级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采用。
第二十六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本《条件》未明确的业绩应本着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条件》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