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系列幼儿园教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疆、人才强区战略,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幼儿园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幼儿园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主要评价幼儿园教师在岗人员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4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初级职称分别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符合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直接认定初级职称,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含兵团)公办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疆工作的幼儿园援疆教师,按国家政策,经派出省市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由地(州、市)、师市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任现职以来,幼儿园年度师德师风考核(2021年以后)均为合格。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遵循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保教保育全过程。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城区(含县城)幼儿园教师评聘高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在薄弱园、乡村(含团场)幼儿园或南疆幼儿园支教(轮岗)经历。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且在影响期内(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2.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3.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制区域,在延缓注册期内。
4.任现职以来近3年,累计半年以上未从事班级保教工作。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专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8年以上。
第十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名师或教育家型教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园领导还需在任职期间,所管理的幼儿园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地州市、师市党委和政府表彰2次(含综合表彰)。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6年以上,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保教保育全过程,定期开展家园联系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提交3个典型经验案例)。
3.课堂教学能力精湛,坚持“五育”并举,保教保育质量高,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强。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地(州、市)、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园领导定期开展班级自然观察,参与指导园本教研工作。
4.教科研能力突出,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保教保育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5项中的其中1项:
(1)课题类:主持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
(2)获奖类: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兵团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推荐上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可视同满足本条),或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文化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著作类: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
(4)论文类: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作者或第1作者)发表文章;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期刊发表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5.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或评为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或成为自治区、兵团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次以上;在省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
(3)参加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幼儿园教师资格面试考官2次以上。
(4)被聘为高校兼职教师,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或被聘为高校师范类专业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承担本专科生教育教学工作。
(5)辅导幼儿参加自治区、兵团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区幼儿开展的各项活动获自治区、兵团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
6.幼儿、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十一条 教龄累计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在乡村(含团场)幼儿园从教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1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4.具有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25年以上或在农村(含团场)幼儿园任教满22年,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幼儿园保教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幼儿教育教学骨干(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5年以上,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保教保育全过程,定期开展家园联系活动,引导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提交3个典型经验案例)。
3.课堂教学能力优秀,坚持“五育”并举,教育教学质量高,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强。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地(州、市)、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4.教科研能力优秀,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5项中的其中1项:
(1)课题类:主持县(市、区)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
(2)获奖类:获得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优质教育活动中获奖。
(3)著作类:参与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编写。
(4)论文类: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5)转载类:作为完成人之一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转载1篇。
5.示范引领作用优秀,在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县(市、区)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领衔人,或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成为地(州、市)、师市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县(市、区)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次以上;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参加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优质教育活动、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幼儿园教师资格面试考官2次。
(4)辅导幼儿参加自治区、兵团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区幼儿开展的各项活动获地(州、市)、师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6.幼儿、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1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
1.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工作(带班管理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根据工作时间确定),积极开展家访工作,家园共育成效较好。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班级管理较好(提供1份工作总结)。
2.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班级保教工作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教学工作量达到县级、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最低要求。
3.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应用能力,承担园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1 次以上。
4.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提供1份教学研究经验学习总结)。
5.学生、家长满意度较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较高。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三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
(一)任现职以来,有担任班主任(带班管理工作)等保教工作经历,积极参加家访工作。
(二)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开展保教工作。
(三)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幼儿园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加课后服务工作,效果良好。
(四)掌握保教研究方法,积极开展保教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
(一)基本掌握幼儿保教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保教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活动方案规范,胜任幼儿保教工作。
第八章 破格条件
第二十条 师德高尚,解决重大保教工作难题,在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研人员(独立或第1位)。
(二)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特级教师”“天山英才”等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高级教师的破格申报条件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地、师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九章 答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破格申报。
(二)申报高级教师以上。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幼儿园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乡村(含团场)幼儿园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到南疆地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职称评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1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所取得本专业或本学科的工作业绩,其所获得优质课、表彰、奖励、课题等工作业绩名称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最低层级为县(市、区)级。同一层级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采用。
第二十六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本《条件》未明确的业绩应本着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条件》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