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教师系列职称评聘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教规〔2021〕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完善评价标准,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规范、有序的职称制度。
(一)坚持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遵循人才发展规律、科学研究规律和教书育人规律。
(二)坚持问题导向,克服“五唯”倾向,破立并举,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
(三)坚持精准施策,切合实际,根据不同类型教师特点,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分层分类评价方式。
第二条 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副教授和教授岗位分别设置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四条 申报人须为在职教师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五条 申报人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不足3年的,自任现职之日起计算);因违纪受到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安排的继续教育,每年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须具备的能力和资历
(一)助教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2.申报助教职称者须具备硕士学位。
(二)讲师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2.申报讲师职称者须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助教1年。
(三)副教授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2.申报副教授职称者,须担任讲师职务5年;具备博士学位的,须担任讲师职务1年。
(四)教授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2.申报教授职称者,须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
第八条 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参加支教、扶贫(乡村振兴)、访惠聚、内派服务、孔子学院、外派国际中文教学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满一年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发明奖,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条 对前次申报高一级职称未通过者,再次申报须有新的代表性业绩;连续两年申报未通过者应间隔一年再申报。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启动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经大学党委审议通过后启动。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评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教学科研单位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业绩认定
申报人须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经学校对其教学和科研业绩认定后,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教学工作量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认定,其他教学业绩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认定;科研业绩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认定;党课团课、主题班(团)会、政策宣讲、入学教育等教学工作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认定。业绩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7月31日。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考察及评议推荐
(一)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由申报人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负责。各单位党组织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和党支部考察,对申报人师德师风、课程思政建设、育人效果、申报业绩条件等情况提出明确的考察、审核意见。
考察与审核推荐工作要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的教师严禁参加职称评审。考察审核时应严格对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疆大学师德师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疆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五十条”(试行)》等文件规定。
(二)教学科研单位评议推荐
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学科评议组,按照申报资格条件,通过陈述答辩的方式,对考察合格的拟申报评审人选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选。
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名或7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学科评议时要注重评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晋升高级职称的申报人须在学科评议组陈述答辩。
各教学科研单位对评议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
学校成立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主任由大学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至3人,成员人数不少于25人。高评委组织召开会议,负责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高评委人数的2/3。
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即为评审通过,确定其任职资格,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聘任
大学党委根据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名单,按岗位设置情况,确定拟聘人员,通过后予以聘任。
强化聘期考核,实行退出机制,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等行为“零容忍”。申报人须如实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已通过的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职称评审监督制度,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评审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五章投诉和异议
第二十一条 投诉和异议处理
(一)投诉异议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二)涉及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问题的,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三)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四)其他有关评审中各类问题的,实行校院两级处理机制。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新疆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大校字〔2012〕4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教师系列申报资格业绩条件
2.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申报资格业绩条件
附件1 教师系列申报资格业绩条件
一、助教基本条件
(一)协助承担讲授1门课程部分内容及辅导、答疑、实验教学、批改作业、实习指导等教学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具有一定所从事岗位的专业知识,具备从事科研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讲师基本条件
(一)承担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或教材等。
三、副教授基本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业绩要求:
1.需讲授全日制普通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承担过公共课和必修课的系统讲授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教学效果良好。积极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并取得良好效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主持校级,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前三)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3.至少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4.同时须具备以下成果条目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2)参与本科及以上的教材建设,该教材需正式出版并正在使用,本人承担部分5万字以上;
(3)开展一流课程建设(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前四);
(4)获得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特等奖,一等奖前五,二等奖前四,三等奖前三或校级一等奖前二);
(5)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能手等;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得校级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一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项合格及以上。
科研业绩要求:
1.至少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至少在学校认定的中央、自治区主要媒体上(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1篇。
2.同时须具备以下条目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条目:
(1)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位经费理工科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8万元;
(2)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合著的,本人承担部分5万字以上;
(4)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前四,三等奖前三)等;
(5)作为第一、二完成人获得已授权保护期内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具有潜在的效益;
(6)作为第一、二完成人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累计金额不少于10万元;
(7)作为第一完成人,决策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
(8)参与制定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标准或制定行业标准。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业绩要求:
1.需讲授全日制普通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承担过公共课和必修课的系统讲授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教学效果良好。积极指导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并取得良好效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同时须具备以下条目之一:
(1)主持校级,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前三)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3)参与本科及以上的教材建设,该教材需正式出版并正在使用,本人承担部分5万字以上;
(4)开展一流课程建设(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前四);
(5)获得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特等奖,一等奖前五,二等奖前四,三等奖前三,或校级一等奖前二);
(6)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能手等;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得校级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一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项合格及以上。
科研业绩要求: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位经费理工科不少于30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12万元。
2.至少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中央、自治区主要媒体上(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1篇。
3.同时须具备以下成果条目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条目:
(1)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合著的,本人承担部分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前四、三等奖前三)等;
(4)作为第一、二完成人获得已授权保护期内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具有潜在的效益;
(5)作为第一、二完成人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累计金额不少于10万元;
(6)作为第一完成人,决策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
(7)参与制定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标准或制定行业标准。公共服务:积极承担学校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平台建设工作并做出实际贡献,或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战略需求,为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三)博士参评条件
引进博士、在职攻读博士取得博士学位后的3年内,第一次参评副教授对教学工作量和任职年限不做要求,但须提供科研业绩中的3个高水平成果。之后参评须符合正常申报业绩条件。
四、教授基本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业绩要求:
1.每学年需系统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公共课和必修课),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教学效果优良。积极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3.至少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4.同时须具备以下成果条目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2)主编本科及以上教材建设,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马工程教材、优秀教材)建设,该教材需正式出版并正在使用,本人承担部分10万字以上;
(3)开展一流课程建设(国家级前二,或自治区级第一);
(4)获得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特等奖,一等奖前四,二等奖前三,三等奖前二,或校级一等奖第一);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得校级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一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项优秀。
科研业绩要求:
1.至少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至少在学校认定的中央主要媒体上(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1篇。
2.同时须具备以下条目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条目: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位经费理工科不少于35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15万元;
(2)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
(4)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四,二等奖前二,三等奖第一)等;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已授权保护期内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具有潜在的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累计金额不少于20万元;
(7)作为第一完成人,决策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标准或制定行业标准。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
教学业绩要求:
1.每学年需系统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公共课和必修课),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教学效果优良。积极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并取得良好效果。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同时须具备以下成果条目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3)主编本科及以上教材建设,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马工程教材、优秀教材)建设,该教材需正式出版并正在使用,本人承担部分10万字以上;
(4)开展一流课程建设(国家级前二,或自治区级第一);
(5)获得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特等奖,一等奖前四,二等奖前三,三等奖前二,或校级一等奖第一);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得校级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一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项优秀。
科研业绩要求:
1.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项目和横向项目累计到位经费理工科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20万元。
2.至少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或至少在学校认定的中央主要媒体上(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2篇,或至少各1篇。
3.同时须具备以下成果条目中的2个成果,同一条目中不同成果可累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条目:
(1)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学校认定的中央主要媒体上(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
(2)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
(3)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四,二等奖前二,三等奖第一)等;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已授权保护期内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具有潜在的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累计金额不少于20万元;
(6)作为第一完成人,决策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7)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标准或制定行业标准。
4.公共服务:积极承担学校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平台建设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或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为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附件2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申报资格业绩条件
为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新时代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党教传〔2020〕12号)等文件要求,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结合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全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在岗教师或专职辅导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二、助教基本条件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方向课程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参与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学生管理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学校要求的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2.完成较高质量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
三、讲师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1.组织和指导至少1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社会活动。
2.开展心理咨询、党课、团课、就业创业指导等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3.能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讲授。
4.完成较高质量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或第一作者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
四、副教授基本条件
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能够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讲授1门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年均纯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班级、集体及个人至少获得过1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3.具有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代表性成果4个(1为必选项,同一条目中不同成果可累计)。
代表性成果选项:
1.主持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前三);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或在学校认定的中央和自治区级主要媒体上(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
3.参与编撰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著作,或参与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建设,正式出版并正在使用,或具有经学校认定的优秀教学课例、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4.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
5.负责起草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工作总结、调查报告,解决本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难题,做出重要贡献或对本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改革思路(以工作报告为准)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效,经本单位研究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认定;
6.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学生安全稳定、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工作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由学校认定;
7.负责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品牌,在校内外得到推广。
五、教授基本条件
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讲授2门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年均纯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和培训过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或所分管的工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表彰。
4.具有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代表性成果5个(1和2为必选项,同一条目中不同成果可累计)。
代表性成果选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或在学校认定的中央主要媒体上(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
3.参编(前三)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著作;或主持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建设,正式出版并正在使用,使用效果良好;或具有经学校认定的优秀教学课例、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
5.负责起草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工作总结、调查报告,解决本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难题,做出重要贡献或对本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改革思路(以工作报告为准)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效,经本单位研究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认定;
6.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学生安全稳定、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由学校认定;
7.负责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品牌,在校内外得到推广。
六、专职从事心理健康咨询、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参照本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