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博士后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证书发放工作,为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启动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地区发放〈博士后证书〉工作事宜的通知》(博管办〔2014〕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本区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博士后证书》的日常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博士后证书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自治区博管办)具体负责办理以下相关业务。
1、每年2月1日前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领博士后证书,并提交《博士后证书申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
2、在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手续时,通过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在线打印博士后证书。
3、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发博士后证书的,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出具证明,经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报自治区博管办核实后,统一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4、做好证书发放登记造册工作,记录证书使用、发放等情况。
第四条 对于损坏、作废的博士后证书,设站单位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博管办,由自治区博管办退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集中销毁。
第五条 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证书申领和发放手续。办理证书可与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同时进行,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或本人签字领取。也可在出站手续办理后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集中办理。
1、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填写《自治区博士后证书办理申请表》(见附件)。
2、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自治区博士后证书办理申请表》到自治区博管办统一办理证书领取手续;如博士后本人委托他人申领的,须另出具《代理申领博士后证书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设站单位要做好证书发放登记造册工作,发放证书时,须由博士后本人签字领取。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博士后证书的必须予以追缴,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或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加强博士后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为博士后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书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